自由身證明制度初衷完善 但實際運用致球員利益受損

來源:微博2024-09-13 18:48

在昨天的報道中,我提到了中國足協存在一個制度,即球員合同到期需要原俱樂部出具自由身證明。我稱這一制度非常搞笑。今天,我再次談到了自由身證明制度,並進行了更多的探討。

自由身證明制度原本很簡單,合同到期的球員有權得到俱樂部提供的證明。一般來說,俱樂部也不會阻礙球員離隊。然而,現在阻礙球員轉會的情況越來越多。

通常情況下,即使沒有證明,自由身球員也可以辦理臨時轉會。但是,這需要轉入和轉出地足協的配合。在這個過程中,自由身證明的作用被誇大了,從而給原俱樂部提供了充分的空間去阻止球員轉會。

原俱樂部阻礙球員轉會的方式有很多,包括索要費用(如5萬元),因為球員發起仲裁時請律師可能還需要幾萬元;簽署無債權糾紛的協議,特別是放棄獎金等方面的權益,還包括放棄11月和12月份的工資;或者拖延時間,使事情變得非常不舒服。

足協應該按照規定執行臨時轉會制度。轉入足協在收到相應的合同到期申請後應該放行臨時轉會,轉出足協收到申請後應給原俱樂部規定一個回復時間(國際上一般是七天),否則直接確認臨時轉會,確認後一年內原俱樂部無異議即自動轉為永久註冊。

理論上說,自由身證明是不需要仲裁的,但現在我們收到了很多自由身仲裁案件。由於排期問題,球員根本等不起。

核心問題還是臨時轉會制度的完善,尤其是阻礙轉會的期限。更重要的是,原本完善的制度最終變形,導致球員利益受到嚴重侵犯。這需要我們反思、改變,並盡快完善。

聲明:本站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,並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及真實性,如有侵權,請聯系刪除。
關於我們Copyright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. 奧分體育版權所有。